案件回放 9月12日,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入室“偷”了四只鸡的杨先文有期徒刑十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。法官在庭审中阐明原因后,被告人杨先文认识到了自己的罪责,表示认罪服法,接受判决。 2005年3月9日,家住湖北省房县桥上乡谭家湾村的杨先文,在该村五组王成良家帮忙干活时,见该村现年58岁的王大英喂养有十来只鸡。知道王大英多年一人单独居住在家时,杨先文即起盗窃之心。当晚22时许,杨先文乘夜深人静之机,窜至王大英家门口,用石头砸断窗衬翻入室内。杨先文正在偷鸡时被闻声起床点亮煤油灯的王大英发现,王大英阻拦时,杨先文打了王大英两耳光,并将其推倒在地,王手中的煤油灯被打掉。随后,杨先文提起塑料编织袋内装的四只鸡(价值90元),骑自行车往县城方向逃窜。23时许,当杨先文行至房县城关镇三海村路段时,被闻迅赶来的王大英的儿子王明艮拦截并扣下赃物。王当晚向公安机关报案,并于次日早晨将杨先文扭送至公安机关。 庭审过程中,被告人杨先文辩解:一、四只鸡价值90元,连一般的盗窃罪都不能构成,判抢劫罪太重;二、当晚自己喝醉了酒,不应承担法律责任;三、自己犯罪情节轻微,应判处缓刑。
法院说法 法院一审认为,被告人杨先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采用秘密手段,在入室盗窃作案过程中被失主发现时,为取得财物而当场使用暴力殴打被害人,并当场抢得鸡四只,其行为已由入户盗窃转化为入户抢劫,构成抢劫罪,依法应予严惩。鉴于被告人所抢财物数额不大,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,可酌情从轻处罚,遂作出上述判决。 收到判决书的杨先文没有提出上诉。
|